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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须知




   一、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   (一)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。
   (二)投诉人提起投诉,应当首先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。
   (三)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采取书面形式。
   投诉人投诉,应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纸质材料投诉书。
   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:
   1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、住所、联系方式;
   2、投诉事项及请求;
   3、事实及理由;
   4、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;
   5、相关证明材料。
   (四)未超过投诉期限:
   对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,或者招标人、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,投诉人可以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起投诉。
   (五)投诉事项未经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受理。


   二、投诉人不得进行恶意投诉。
 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指定的网站公布:
   (一)一年内二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;
   (二)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书的。


   三、纸质资料提交
   具体地址:省政府前大楼5-121   电话:63915650。


   四、投诉书下载
   《投诉书下载》